交通肇事是逃不掉的

2016-4-24 10: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 评论: 0

摘要:    4月21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交通违法整治暨民生警务现场会在小什中队召开。现场,临渭交警大队就近期发生的4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制作成展板,参与活动的村镇干部及村民在民警的讲解下,了解了这 ...

  

       4月21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交通违法整治暨民生警务现场会在小什中队召开。现场,临渭交警大队就近期发生的4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制作成展板,参与活动的村镇干部及村民在民警的讲解下,了解了这些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带来的危害。

  据悉,今年3月24日以来,临渭交警大队连续侦破的这4起交通肇事逃逸命案,有力打击了辖区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细节决定成败

  一枚石子锁定肇事车辆

    3月24日上午7时许,临渭区关中环线韩马下坡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

  “我们到现场时,仅留有一辆右侧倒地的黑色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已死亡。”办案民警介绍,死者为临渭区闫村镇人,事发时准备前往城区劳务市场打工找零活。

  随后,民警在死者身上提取到一条非常清晰的轮胎压痕。办案民警对事发前经过该卡口的所有车辆信息进行排查,很快锁定可疑车辆——临渭区闫村镇村民赵某所驾驶的拖拉机。

  细心的办案民警还发现,该嫌疑车辆左后轮胎上有一处三四厘米长的利器划痕印记,一个小菱形状图案及车轮花纹内嵌的一颗小石子。经鉴定,嫌疑人赵某所驾驶的车轮胎胎面花纹破损情况与死者身上的胎面花纹一致吻合,确定了赵某的车就是肇事车辆。在确凿的证据下,赵某交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智慧交警”作用凸显

  一小时侦破逃逸案

  3月30日晚21时许,临渭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城区五马路与宣化路十字西侧50米发生一起肇事逃逸案件。

  临渭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副中队长赵伟峰介绍,接警后他们赶到现场不久,女子因伤势过重身亡。目击者提供了一个不完全的车辆牌号。通过科技手段进行车辆信息模糊查询,发现了几辆符合特征的嫌疑车辆。通过逐个对比,确认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嫌疑最大。根据提供的信息,办案民警立即赶赴该车车主侯某所在临渭区人民办尤西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侯某家附近停放的黑色别克车前引擎盖和前挡风玻璃上有大量新鲜擦痕和破损痕迹。”赵伟峰说,经初步勘验,确认侯某驾驶的车为本起肇事逃逸事故的嫌疑车辆,随即传唤侯某。

  见到办案民警,侯某交代了他驾车肇事逃逸的经过。临渭交警大队借助科技手段,仅历时一个小时破获“3·30”重大逃逸案。

  朋友圈转发协查通告

  肇事者看到主动自首

  4月7日,在临渭区固市镇108国道南板桥村段不明车辆碰撞一辆摩托车后逃逸,摩托车驾驶员身亡。

  据办案民警文龙介绍,事发现场留有一辆摩托车破损严重,周围有着不少碎片及大摊血迹。通过对现场遗留车辆碎片进行拼接比对,初步确定肇事逃逸的车辆是一辆白色凯马牌轻型货车,该车沿108国道向东逃逸。

  随即,民警通过指挥中心对108国道及周边道路的卡口监控进行调阅,筛查可疑车辆。同时,临渭交警大队及时将该起案件的协查通告通过微信、媒体等进行宣传,呼吁市民提供有限线索,敦促肇事者及时投案自首。

  在朋友圈发布消息不到一个小时,有肇事者的朋友看到了协查通报。事发第二天肇事逃逸司机王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到临渭交警大队固市中队投案自首,交代了他撞车后肇事逃逸的事实。

  奔波800余公里历时3天

  肇事逃逸司机归案

  4月11日凌晨5时许,临渭区辛市镇辛市转盘东南角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驾驶货车男子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碾压身亡后逃逸。

  事故发生后,临渭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民警前往现场侦查。通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调阅附近卡口监控,办案民警了解到肇事车辆的初步线索,随后经过对附近80余辆车、10余家企业和30余家入户调查,同时奔赴经开区、大荔县等地往返800余公里,4月14日下午6时许最终将目光锁定在辛市十字附近砂石厂内的一辆蓝色货车。

  赵伟峰介绍,经对该车右后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轮胎花纹和事故现场轮胎碾压印符合,同时右后轮上方的钢板下有多处人体组织残留。随即,办案民警迅速抓获肇事逃逸嫌疑人杨某某,成功侦破此案。

  据悉,根据公安部部署的第二季度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整治,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临渭交警大队从4月19日起,针对渭北农村地区开展为期4天的重点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首日就查扣违法车辆60余辆。

  此外,4月21日的现场会上,临渭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在小什中队设立“家门口的车管所”,针对农村驾驶三轮车没有驾驶证的现象,因地制宜采取先“桩考”再理论考试的模式,为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并免费赠送头盔,受到大家的一致称赞。(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