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揭高安汽运市场租车“陷阱”

2017-12-23 10: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中国江西网

摘要: 本警教中心讯:“本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为什么要附加借款协议?”近日,樟树小伙王育华陈述他在高安买车的遭遇:三年前,王育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在高安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运汽运”)租下了一辆大货车 ...

   本警教中心讯:“本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为什么要附加借款协议?”近日,樟树小伙王育华陈述他在高安买车的遭遇:三年前,王育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在高安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运汽运”)租下了一辆大货车,可是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王育华签订了借款协议,本来约定每月固定支付的租金变成了每月增加利息的本金。2017年,争执不下的双方走上法庭,对簿公堂。

    三年来,王育华到底经历了什么?买车时又发生了什么?

    注明租金包含购车款利息

    2014年年初,王育华和合伙人陈素强经朋友介绍来到高安翔运汽运,几番咨询后,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何为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王育华为例,合同里写明:甲方(翔运汽运)为王育华(乙方)融资购买陕汽牌重型特挂牵引车一辆,乙方(王育华)向甲方(翔运汽运)承租,并享有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时间为2004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租金总额为458000元。

    此外,合同里还注明:前款租金是由购车款,购车款利息,购车资金占有费,租赁调、核费用(包括业务费、购车考察差旅费、因购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必要的利润等实际费用组成。

    经多方咨询获悉,这意味,根据该租赁合同约定,王育华只需每月支付2万元的租金,直至还款期限结束,这辆车就属于王育华了,在租赁期间,王育华无须另外支付利息。

    租赁合同后附“借条”和“借款协议”

    可是,让王育华没想到的是,除了租赁合同,翔运汽运在合同的后面还附了几张“借条”、“借款协议”。“当时,借条横线上的相关内容都是空白的,翔运汽运负责人告诉我们,这是公司的一个流程形式,说我们已经签了融资租赁合同,不用担心这么大的公司会骗人。”

    那么这张“借款协议”和“借条”意味着什么?在双方签订的“借条”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今借到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公司人民币合计45万8000元,用于购车。此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该借款限2016年2月20日时支付完毕。在另一张借款协议,同样注明“利息按月息1%计算”。

    业内人士指出,租赁合同是已经包含了购车款利息的,而附了借款协议,就可能意味着,翔运汽运一方面收取固定租金,另一方面根据借款协议另外计算、收取利息。

    如今,在王育华看来,那几张所谓的“不用担心”的“借条”、“借款协议”就是翔运汽运挖好的“坑”,“我签了就跳进了‘坑’里。如果当时知道是这样,打死我也不会签。”王育华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确如业内人士所述,在双方作为证据呈递法院的一张还款记录上,记者看到,从购车之日到2014年11月11日,王育华二人陆续返还了15万元的租金。而在右边一栏,翔运汽运计算了每次还款后的欠款利息,直到2014年11月11日,利息共达35407元。

    不止如此,翔运汽运还被指多次强行扣车,更改还款约定,提升还款额度。对此,王育华一方认为翔运汽运合同违约。

    其中最后一次扣车,发生在2014年12月10日。王育华描述,翔运汽运以“还款不够”为由,将车子彻底扣走。王育华说,由于生意不景气,2014年9月后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每月都在偿付租金,只是金额不足每月20000元。自此,该车再没有回到过王育华一方。

    翔运汽运将承租人告上法庭

    2017年12月20日,针对王育华的指控,翔运汽运王秋云经理回复称,“我们没有重复收利息。”“但是合同里清楚地注明了购车款包括利息,你们又准备了一个借条,这怎么解释?”记者问。对此,王经理称,这是高安市工商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合同,高安市场都是用这种合同。

    “那这合同不能修改吗?”记者问。王经理说,“这怪财务不细心,当时忘了删掉那一项。”王经理补充道,收取1%月息是整个高安市汽运市场的惯例,“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而对于王育华“被翔运汽运以欺骗手段填写借款协议”的说法,王经理指着还款计划上的签字,“白纸黑字,他签了字。”

    据了解,此前,2017年3月,翔运汽运以王育华没有按期还款为由,将王育华一方告上法庭。2017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对簿公堂。

    2017年10月,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条及授权委托书,判定双方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称“双方之间并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被告王育华赔偿原告62312元整。

    对此,王育华认为,双方明显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就是因为属于融资租赁关系,我们才确定签署合同,这是当事双方确认过的”。

    目前,被告王育华一方已经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可反诉翔运汽运合同欺诈

    王育华与翔运汽运的合同关系究竟是借款还是融资租赁?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一审法院基于本案虽有融资租赁合同,但是仅有两方当事人,从而否决了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她进一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此外,本案中的确有“借条”及“借款协议”,虽然被告方辩解是在空白文书上签的字,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名承担法律后果。本案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应审查双方全部证据后,综合所有证据作出判断。

    而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介绍,从整个案件来看,翔运汽运存在设置合同陷阱的嫌疑。首先,利用借款协议重复计算利息,其次,避开三方当事人的条件,让融资租赁合同失效。

    该名律师进一步表示,被告方可反诉翔运汽运合同欺诈。

    众多网友指控高安汽运市场“坑人套路”

    众多网友痛斥高安汽运市场存在的乱象。他们认为,高安的二手车市场很大,车型很全面,是很多消费者慕名前来的原因。然而,记者梳理发现,到高安买车的网友多指控高安汽运市场存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暗中调换轮胎、车辆调包”“威胁交定金”“强行扣车付钱”等行为。

    一名网友发帖称,“在江西高安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一部分老板在网上发布各种二手车辆价格虚假信息,从网上报价看,这里的二手车都很便宜,年限使用也短,看上去和新车没有区别,但是你如果去买了,就不是那个价格了。”有网友指出,“他们会很热情地带你去看车,当你问到在网上看到的车在哪儿时,他们就说已经卖了,告诉你车子还有很多,让你挑挑看,这时你就会发现价格已经变得很不合理了。这时你不想买,没关系,要交看车费,三千五千不等,就是敲诈。”

    还有经历者回忆被骗过程:“当日晚上,我提车时发现车的信息与当时看车时的车架号不相符,就提出车架号怎么不对,但是卖车方王某却以更换合格证书,还要打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为由,进行狡辩。由于我在江西高安买车拖的时间太久,急着想回家,将车子开回海南省海口市进行轮胎更换,结果才发现车子被卖主整车掉了包。”

    另一名网友说,“2013年12月12日早晨5时左右,卖方在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我的前提下,把我的货车车门撬开(此时车在福建泉州),将车开至江西高安。事隔3天后,公司打电话告知我,车子已开到高安公司,并让我准备好7万元,到公司‘赎车’”。

    加大打击力度 维护产业形象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市场管理者的文化水平程度很低,经营管理手段也较为落后。针对高安的情况,法律人士建议,国家和省里应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高安的汽运市场秩序。

    高安,素有“汽运物流之都”的美誉,高安的汽运物流产业是江西在全国叫得响的品牌。然而,网络上关于高安汽运市场购车涉嫌“欺诈”的指控颇多,令高安汽运市场的形象遭受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高安应对部分商家投机取巧设置陷阱诈骗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做到令行禁止,让高安汽运传向全国的是美誉,而不是受害人的痛斥,否则,损害的将是消费者权益和产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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